江西宇傲汽车车体有限公司天津宇傲南昌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GCKP2019-018) | |||||
建设单位名称 | 江西宇傲汽车车体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张玮 |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兴业大道743号 | ||||
项目名称 | 江西宇傲汽车车体有限公司天津宇傲南昌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
项目简介 | 江西宇傲汽车车体有限公司是天津宇傲集团的一家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于2016年9月正式投产,主要给江铃股份、江西五十铃、江铃控股三大主机厂供货。其中江铃股份主要供货车型为途睿欧、撼路者、S330,江西五十铃主要供货车型为D-MAX,MU-X,瑞迈,江铃控股主要供货车型为E36、E33。约8种车型,车身件共计300多种。 公司占地11万多平方米,集焊装车间、冲压车间、仓库于一体,是综合性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公司建设总投资4.6亿元人民币,全部采用现代化生产设备。公司目前人员编制109余人,设五大职能部门,实行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形成了以生产为中心的链接管理体系。 公司推行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秉承“严谨、务实、高效、创新”的企业宗旨,为员工创建和谐的工作及生活环境、构建一个施展才华的平台,为客户提供一流的产品与服务,力创国内汽车配件行业的一流企业。 本项目“天津宇傲南昌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已建成,并于2016年10月投入试生产。 | ||||
项目负责人 | 张璐 | 报告编制人 | 张璐、彭少波、杨昇、姚东阳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杨昇、胡小毛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张玮 | 时间 | 2019.03.10 |
采样人员 | 杨昇、胡小毛 | 时间 | 2019.03.18-2019.03.20 | ||
检测人员 | 实验室成员 | 时间 | 2019.03.18-2019.04.01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主要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噪声、高温、紫外辐射(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铜烟、砂轮磨尘、其他粉尘(氧化铁烟尘、焊渣)、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所检测点项目除冲压车间“冲压工A”、“冲压工B”、“冲压工C”、打磨车间“打磨工”、“清渣工”的个体噪声、悬焊车间“座点焊操作位1”、“座点焊操作位2”、“悬焊操作位1”、“悬焊操作位2”、“悬焊操作位3”的噪声的等效声级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预处理车间“休息室”的噪声的隔声效果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限值要求。 其余各检测点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 本项目主要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噪声、高温、紫外辐射(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铜烟、砂轮磨尘、其他粉尘(氧化铁烟尘、焊渣)、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GB/T4754-2017),确认本项目行业分类为“汽车制造业”中的 “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确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较重的建设项目”。 | 建议: (1)针对噪声危害治理的建议 (2)针对防护设施的建议 (3)针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建议 (4)针对应急救援措施的建议 (5)针对建筑卫生学的建议 (6)针对设备布局的建议 (7)针对职业健康监护的建议 (8)针对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 (9)针对高温的建议 (10)持续改进性建议 (11)预防性告知建议 | |||
专家组评审 意见 | 2019年08月28日,江西宇傲汽车车体有限公司在南昌市召开评审会议,会议邀请金莉、祝钢、曹和赣3位位职业卫生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组评审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清晰; (二)《评价报告》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正确; (三)《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正确; (四)《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合理; (五)《评价报告》对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正确; (六)《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 (七)《评价报告》提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八)评价结论正确。 (九)《评价报告》修改意见: (1)补充修模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评价; (3)完善平面布局的分析与评价; (4)专家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