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检测 (报告编号:GCJC-19-203) | |||||
建设单位名称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谭勇明 |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一路 | ||||
项目名称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检测 | ||||
项目简介 | 江中药业是江中集团核心子公司之一,在中医药片剂生产规模、效益以及制造技术、企业信息化管理、设备管理和科研开发上,均属国内一流水平。 该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一路,已经建立了集药品制造和科研孵化于一体的江中药谷。她占地2800余亩,山清水秀,绿树成荫,流水潺潺,“道法自然”的规划设计将“天人合一”的制药理念完美地融入到环境之中,是国内迄今为止厂区自然空气洁净度最高的企业之一——达30万级。通过GMP认证的5万平方米生产厂房坐落其中,目前拥有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液体制剂等多条生产线,配备世界一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建立了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而且江中药谷已经被旅游部门命名为旅游景点,被清华大学艺术系等院校列为教学基地,同时江中药谷的建筑设计及装潢艺术还得到《世界建筑导报》的极大关注。 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现已拥有总资产6.4亿元,净资产5.2亿元,年经营收入达15亿多元。目前公司拥有员工近2000名,经营范围从抗生素原料药、制剂到中成药,品种多达20多种,并形成了草珊瑚含片、健胃消食片、江中亮嗓等一系列拳头产品,占有相当市场份额,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 ||||
项目负责人 | 刘静 | 报告编制人 | 刘静 |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静、付翀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谭勇明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9年10月05日 |
采样人员 | 刘静、付翀 | 时间 | 2019年10月09日 | ||
检测人员 | 实验室人员 | 时间 | 2019年10月09日--2019年10月14日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通过对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氢氧化钠、甲醇、乙酸乙酯、三氯甲烷、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氢、电焊弧光和噪声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检测。 其中除备料中心的乳酸菌线粉碎机操作位粉碎工、消食片线筛粉机操作位过筛工、草珊瑚线筛粉机操作位过筛工的其他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备料中心的乳酸菌线粉碎机操作位、消食片线筛粉机操作位、草珊瑚线筛粉机操作位和生化车间的振荡筛的其他粉尘浓度的超限倍数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片剂车间2(8段小儿健胃消食片)的压片机操作岗位压片工、片剂车间2(8段乳酸菌素片)的铝塑包装机操作岗位铝塑工、片剂车间3(5段复方草珊瑚含片)的压片机操作岗位压片工(小)、6段液体制剂车间的洗瓶机操作位洗瓶工、备料中心的消食片线粉碎机操作位粉碎工、乳酸菌线粉碎机操作位粉碎工、草珊瑚线筛粉机操作位过筛工、液体制剂车间的灌装间灌装工、提取车间的喷雾塔喷雾工、提取车间碟离机操作位离心工和生化车间磨浆机操作位磨浆工的噪声8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限值要求。 其余检测点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限值要求。 | ||||
建议 | 1)用人单位备料中心消食片线粉碎机操作位、乳酸菌线粉碎机操作位、草珊瑚线筛粉机操作位粉尘浓度超标,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的增设或对原有除尘装置进行改进,使得除尘效果能有所加强,同时应及时清理地面避免二次扬尘; 2)加强设备的检维修,防止因设备松动造成噪声强度变强,必要时采取局部隔声措施,并减少接触时间和接触频次,巡检时应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 3)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及润滑工作; 4)为相关噪声作业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5)相关噪声作业人员须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对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须按要求进行复查,并调离相关作业岗位,以防止噪声影响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6)企业应针对部分重点作业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张贴于相应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处,并加强现场规范化操作的监管,以免因工人操作不当而引起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 7)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8)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和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9)加强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及防护的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1)企业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治理。且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2)根据这次检测结果表明本单位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得到较好控制。 |